教育部通函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類教育機構配合疫情警戒第三級延長至 110 年 7 月 26 日,家長於學校與各類教育機構停止學生(學童)到園(班)期間,如有照顧學生(學童)之需求,得申請防疫照顧假。
疫情警戒第三級期間,家長於學校與各類教育機構停止到園(班)期間,如有照顧學童之需求,得申請防疫照顧假,說明如下:
(一)於三級警戒延長期間,家長如有照顧「12 歲以下(意即未滿 13 歲)之學童」,或「國民中學、高級中等學校、五專一、二、三年級持有身心障礙證明子女」之需求者,家長其中一人得申請「防疫照顧假」。
(二)前述家長,包括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日常實際照顧兒童之人(如爺爺、奶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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