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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nses32 - 校園訊息 | 2013-09-27 | 點閱數: 255

菸害防制法第 15 條第 1 款:高級中等學校以下學校及其他供兒童及少年教育或活動為主要場所全面禁止吸菸。同法第 31 條規定,違反於禁菸場所吸菸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又學校應於所有出入口處設置明顯禁菸標示,並不得提供吸菸有關之器物,違反者處負責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43 條規定,兒童及少年不得為吸菸、飲酒、嚼檳榔等行為,任何人均不得供應上述物質、物品予兒童及少年。又該法第 91 條第 1 項規定,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違反供應上述物質予兒童及少年,情節嚴重者,處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

(一)菸害防制專線 0800-531531 ,服務項目為菸害防制法一般法令諮詢及民眾申訴,服務時間為每星期 5 天,每天 9 小時(上午 9 時至下午 18 時)。(二)各縣市政府衛生局菸害防制檢舉專線表,如附件。

另請各班將菸害防制議題融入領域教學活動並加強校園巡邏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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