銓敘部書函
受文者:嘉義縣政府人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3 年 1 月 21 日
發文字號:銓敘部 103 年 1 月 21 日部退一字第 1033808804 號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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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本( 103 )年 1 月 14 日立法院三讀通過之公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稱公保法)修正草案,業刪除現行由政府補助已繳付保險費滿 30 年之公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公保)及退休人員保險被保險人參加上開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健保)自付部分保險費規定,請轉知所屬及相關被保險人預為因應,請查照。
說明:
一、查本年 1 月 14 日立法院三讀通過之公保法修正草案中,關於現行公保法第 11 條所定「由政府補助已繳付保險費滿 30 年之被保險人公保及健保自付部分保險費」之規定業經刪除;退休人員保險辦法第 5 條第 2 項及第 3 項所定補助退休人員保險及健保自付部分保險費之規定,亦配合修正刪除。先予敘明。
二、為因應前開法規修正即將施行(施行日期將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目前暫訂本年 7 月 1 日施行),現已由政府補助公保(含退休人員保險)及健保自付部分保險費之被保險人,自施行之日起,即須自行負擔該保險費。
三、本案所涉人員繳付保險費及擬辦理退保並請領養老給付(參加退休人員保險者)等實務作業問題,可逕洽公保承保機關(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教保險部,電話: 02-27013411)或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健保諮詢服務專線: 0800-030-598)查詢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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