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縣 103 學年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及安置工作計畫
肆、申請對象
一、鑑定
(一)新鑑定本縣縣立高中、國民教育及學前教育階段學生,疑似為智能障礙、視覺障礙、聽覺障礙、語言障礙、肢體障礙、腦性麻痺、身體病弱、情緒行為障礙、學習障礙、多重障礙、自閉症、發展遲緩或其他障礙者。
(二)疑似生鑑定前一年經鑑輔會鑑定為再觀察之疑似生,今年須再鑑定確認障礙者。
(三)跨階段鑑定
學前屆齡轉銜鑑定本縣幼兒園應屆畢業或未就讀幼兒園之屆齡入小學(疑似)特殊教育學生。
(四)重新鑑定本縣縣立高中、國民教育及學前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障礙情形改變或相關證明期限到期,需提報鑑輔會重新鑑定者。
其他相關流程請見附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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