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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害防治宣導
實施計劃與教育宣導 /
2013-08-15 /
點閱數:
3088
- 菸害防治法第 12 條,未滿十八歲者,不得吸菸.
- 菸害防治法第 13 條,任何人不得供應菸品與未滿十八歲者.
- 戒菸專線 0800636363.
- 持續調漲菸捐,是預防青少年吸菸最有效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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